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顺德区XX塑料粉末厂,经营者:刘某,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侯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二:蔡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
原告诉称,自2017年起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合作期间两被告以“XX五金厂”的名义与原告合作,双方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塑料粉末等货物。现原告已向两被告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但两被告在收货后并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2019年6月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载明“原XX五金负责人侯某欠XX塑料粉末厂货款44947元。因欠款人目前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在双方协商下,还款方式:从2019年10月开始,每月以微信转账方式由侯某及其妻子蔡某向XX塑料粉末厂还款1000元以上,直至还清欠款44947元止”。协议出具后,被告一仅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元,故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947元未付。据原告了解,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夫妻关系,“XX五金厂”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原告认为,两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947元及利息(利息以43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利息为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德区XX塑料粉末厂支付货款439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94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某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侯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自2017年其就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已向两被告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但两被告在收货后并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起诉。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国晖律师了解到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夫妻关系,“XX五金厂”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由两被告共同经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一与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且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FHMZ015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