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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万货款拖欠,国晖律师通过诉讼斡旋调解
发布时间:2025-10-03 17: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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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合肥AA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系一家建材供应商,与被告黄杨及其挂靠的安徽省BB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自2019年起,AA公司持续向二被告供应钢板、角码、化学锚栓等建筑材料。2024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及违约责任,其中载明若被告未按时付款,则需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至2024年9月,经双方对账,确认二被告尚欠AA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25,776.6元,并由被告黄杨签字确认了《对账单》。然而,在此之后,尽管AA公司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能支付上述巨额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缓解公司资金压力,AA公司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链较为完整,存在《购销合同》、《对账单》等关键书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同时,律师也预判到,即便获得胜诉判决,后续的执行程序仍可能面临不确定性。为实现当事人快速回笼资金的核心诉求,国晖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谈,争取调解”的诉讼策略,力求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一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且内容对原告方有利的调解方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1. 被告黄杨的个人责任与其挂靠单位BB公司之间的责任如何界定与承担;2. 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是否能完全得到支持,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

      【处理结果

       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国晖律师的专业斡旋与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2025)皖0111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努力:

       一、 付款义务确认:被告黄杨需向原告AA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6710.2元。该金额虽较原诉请有所调整,但确保了核心债权得到确认,并免去了漫长的诉讼周期。

       二、 分期付款方案:款项分两期支付。首期100000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有效缓解了原告的燃眉之急;剩余136710.2元及相应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LPR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于2025年10月6日前付清。此方案既考虑了被告的偿付能力,又通过利息约定保障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成本。

       三、 连带责任保障:被告BB公司就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一条款极大地增强了债权的实现保障,即便黄杨个人偿付能力不足,原告仍可向实力相对雄厚的BB公司追索。

       四、 强制执行条款: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告黄杨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有效震慑了被告,防止其拖延履行。

       五、 诉讼成本承担: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并由其支付给先行垫付的原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此后,法院通过(2025)皖0111民初1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调解书进行了补正,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与支付细节,使得调解协议更加完善。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通过专业化诉讼策略,成功促成有利调解的典范。律师并未机械地追求判决形式,而是深刻理解客户急于收回货款、保障经营的实际需求,将“实现债权”作为最高目标。

       首先,在诉前准备阶段,国晖律师对长达数年的交易往来进行了细致梳理,固定了《对账单》这一关键证据,使得欠款事实无可争议,为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同时,精准地厘清了黄杨与BB公司之间挂靠经营的法律关系,为追究BB公司的连带责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显著提升了债权的安全性。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巧妙运用“以打促和”的策略。通过正式立案、提交扎实的证据材料,向被告展示了原告坚定的维权决心和胜诉的必然性,从而施加了强大的诉讼压力,迫使被告回到谈判桌前。在调解环节,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谈判技巧,不仅在付款总额上为客户争取了有利方案,更设计了附有利息惩罚和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期付款计划,并成功将连带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写入协议,为客户构建了一个权利义务清晰、保障充分且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最终,该调解方案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确认了债权,设定了明确的履行路径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上诉、执行难等漫长程序,高效、经济地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以客户为中心、追求实效的专业服务理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合晖民字第034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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