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均是从事自动化设备相关业务的企业。2023年6月,双方开始业务往来。同年6月25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采购订单,约定向原告采购工业相机、镜头等一批物料,货款总金额为人民币58000元。
原告公司于收到订单后,及时签章确认并回传,随后于2023年6月30日将全部货物运送至被告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的指定地址,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收确认。完成交货义务后,被告公司于2023年7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50%的货款,即29000元,但剩余的29000元货款却迟迟未予支付。
此后近两年时间里,原告公司虽偶有催讨,但该笔尾款一直被拖欠。直至2025年2月,原告公司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催款,被告公司联系人则要求原告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承诺“收到发票后安排付款”。原告公司依约开具并交付发票后,被告公司却再次失信,以内部工商变更、管理人员变动、甚至声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多次沟通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1. 被告公司是否应为其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 原告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粤1971民初39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4.35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迫于压力,已于2025年7月21日向原告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本金29000元。因此,原告的核心诉求——收回全部货款——已通过诉讼手段成功实现。法院的判决是针对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这两个衍生争议作出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晰但维权过程颇具代表性的买卖合同纠纷。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采取了高效且精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包括采购订单、送货签收单、银行收款回单以及至关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交易的真实存在、货款金额以及被告事后要求开票并承诺付款的事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面对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所谓“货物质量有问题”、“已协商折价”等抗辩理由,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些主张均缺乏任何有效证据支持,且与被告在微信中要求开票并承诺付款的行为自相矛盾。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无理抗辩,强调了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接收货物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货物符合约定,买方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支付货款的正当理由。
尽管法院最终因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未全部支持原告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及律师费的诉请,但国晖律师通过提起诉讼这一强有力的法律行动,成功促使被告在判决前支付了全部拖欠本金,从根本上实现了委托人收回核心货款的核心诉求。剩余的利息请求也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本案充分展现了国晖律师在办理商事合同纠纷中,善于运用证据规则、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并能通过诉讼策略有效施加压力,最终实质性解决纠纷的专业能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21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