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鞋材店与被告一XX鞋业公司、被告二XXX、被告三X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多次向其供应排插、107粉胶等货物,原告按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由被告三对货物进行确认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
2022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0000元,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今欠原告玖万元整(90000元),于2023年12月前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未能按照《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货款,但三被告始终置之不理,拒绝支付拖欠的货款,导致原告合法债权迟迟无法实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处理工作:首先与当事人进行深度沟通,全面了解交易背景、供货细节、结算过程及催收情况,梳理案件事实脉络;随后,细致核查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欠条》、微信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核实,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这一关键事实为后续主张连带责任奠定了基础。
在明确案件核心要点后,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向法院提出明确诉讼请求:1. 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应共同支付原告90000元货款及约定标准的逾期利息;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二、被告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出示送货单、《欠条》、工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全面论证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货款的违约事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三,律师客观陈述原告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签收货物、支付部分货款,无法证实其与被告二存在夫妻关系或构成债务加入,如实向法院说明相关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三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2098.77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退回预缴的受理费,被告一、被告二需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向法院缴纳受理费,并向原告支付公告费。
判决生效后,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法律明确确认,为后续款项执行提供了坚实保障,成功维护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证据核心,通过核查工商信息锁定被告二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风险,为诉讼请求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对被告方缺席审理的情况,律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以完整的证据链条和清晰的法律论证,确保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同时,律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针对被告三的责任认定,如实向法院陈述证据局限性,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恪守了法律职业操守。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原告成功追回拖欠已久的货款及利息,更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精准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和专业的法律实务操作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46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