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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必看!货款被拖!律师这样快速回款!
发布时间:2026-01-05 10: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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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一XX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XXX存在长期建筑材料供应交易往来。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承接的项目工地供应建筑材料,交易模式为被告二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原告按要求配货并送至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月结。

       截至2023年12月30日,经原告统计,被告尚欠该月货款共计15882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4年4月6日支付货款30000元,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约定税点1500元由被告承担。2024年6月1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共计130321元未付,被告当场向原告交付两张各4万元(共计8万元)的支票,扣减后仅剩50321元未结清。然而,原告持支票前往银行兑换时,因支票余额不足未能兑现。原告随即告知被告该情况,被告再次确认欠款130321元的事实,并承诺自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

       后续,被告二仅在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陆续支付货款共计25000元,剩余105321元货款迟迟未付。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而两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细致核实微信下单记录、对账确认单、支票凭证、付款转账记录及增值税发票等全部证据材料。律师经分析发现,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交易过程中既以个人名义下单,又通过私人账户支付货款,存在明显的财产混同迹象,且被告二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据此依法明确主张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涉案货款的支付责任。

       为确保当事人债权能够顺利实现,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执行困难,律师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查封了两被告的相关财产,为后续案件的调解及债权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诉讼中,律师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5321元及逾期利息(以1053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涉案货款支付责任;涉案欠款最终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认定;被告二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及两被告是否存在财产混同。

      【处理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经验及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庭审过程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明确指出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组织调解工作,兼顾各方合理诉求,努力寻求高效解决纠纷的途径。

       经过律师与各方的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5年10月17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321元,同意以90000元了结本案;二、本案适用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3.21元、财产保全费1046.6元,合计2249.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三、两被告按9期向原告支付90000元,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10000元,2025年11月至2026年6月每月20日支付当期10000元;四、原告于2025年10月20日前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解除对两被告财产的查封;五、若两被告按约定足额付清款项,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若两被告出现任何一期逾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有权就未付货款(95321元减去实际已付货款数额)、未付案件受理费(1203.21元减去实际已付案件受理费数额)、未付财产保全费(1046.6元减去实际已付财产保全费数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依法生效,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明确保障。相较于冗长的判决程序,调解方式不仅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还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风险,真正实现了高效维权的目标。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证据要点,明确界定被告二债务加入及两被告财产混同的核心法律关系,为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律师果断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遏制了被告转移财产的风险,为案件调解及债权实现提供了关键保障。

       诉讼过程中,律师秉持“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未一味追求判决结果,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积极响应法院调解号召,凭借出色的沟通协商技巧,在保障当事人核心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既帮助当事人快速锁定债权实现路径,又节省了维权成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46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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