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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未落地,定金难退回——国晖律师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挽损
发布时间:2026-03-01 14: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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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家住安徽省某市的李某某有意在安徽省合肥市加盟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XX生活”零食店项目。该项目宣传为托管式运营,加盟商使用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品牌和商标销售产品,店面装修和租金由加盟商承担,选址由某科技公司协助,加盟商抽取店面营业额的18%作为经营收入。李某某通过微信与某科技公司业务经理章某沟通后,对项目表示认可,并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支付宝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元。然而,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特许经营合同。

       支付定金后,某科技公司不仅未提供任何协助选址服务,反而不断要求李某某补足剩余款项。李某某多次尝试推进选址事宜,但均未成功,导致店面始终未能实际开张经营。李某某认为,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其宣传中的服务,无法满足其经营需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李某某通过微信与章某沟通,要求退还定金50000元,但遭到某科技公司拒绝。

       经李某某查询,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9日,至今未进行相应的特许经营备案。无奈之下,李某某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未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合同,原告支付的50000元定金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予返还?二、被告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三、原告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一定期限内是否享有冷静期解除权,并据此要求返还定金?

      【处理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9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在国晖律师的积极争取和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退还原告李某某定金32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23年2月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国晖律师首先准确把握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冷静期”制度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给予其反悔的机会。在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李某某已支付定金,且未实际使用被告的品牌资源,国晖律师敏锐地指出,李某某完全有权在冷静期内主张解除意向并返还定金。同时,被告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进一步印证了其经营不规范的事实,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国晖律师在证据收集和运用上做到了细致周全。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被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了加盟沟通过程、付款事实以及被告未履行协助选址义务的情况。这些证据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使被告无法否认其违约事实,从而不得不接受退款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一方面坚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强调被告未备案、未履约的过错;另一方面也理性评估诉讼风险,考虑到诉讼周期和不确定性,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被告退还32000元,既为当事人争取了实际利益,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本案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加盟特许经营项目时,务必保持谨慎。签约前应核实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备案情况、经营资源等信息,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支付定金等款项后,如发现特许人无法履行承诺,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规定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2)HHMS027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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