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郑某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原告李某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被告郑某某系装修工程包工头。2022年6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采购玻璃门、隔断、门窗等产品。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制作、安装并交付全部货品。2025年2月23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577元。2025年11月19日,被告又委托原告找工人为其酒店安装卫生间隔断,产生人工费600元,该费用亦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讨上述货款及人工费共计78,177元,被告均不予理会。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记录、交付凭证等证据,于2026年1月26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177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同日,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78177元的财产。法院于当日作出(2026)桂0803民初XXX号民事裁定,准予保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全额支付欠款及利息,以及如何保障原告债权顺利实现。
【处理结果】
2026年2月12日,经法院庭前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货款78,177元,签订协议当日支付30,000元,2026年3月至7月每月30日前支付6,000元,剩余18,177元于2026年8月30日前付清;
2.若被告按时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若任何一期逾期,被告须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3.本案受理费877元、财产保全费802元(合计1,679元)由被告承担,于2026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同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法院依法裁定解除查封、冻结。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了“诉讼+保全+调解”的组合策略,成效显著。
首先,律师在立案当日即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名下等值财产,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调解和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向被告传递了明确的履约压力。其次,律师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在保障原告核心利益(足额收回本金)的前提下,适当让步利息,促成分期付款方案,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周期,又为被告留出了履行空间,实现了双赢。最后,在协议达成后,律师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减少了对被告经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专业素养。
本案充分说明:在金钱债务纠纷中,财产保全是一项极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及时申请保全不仅可以锁定被告资产,还能极大增加调解成功率和回款可能性。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前晖民字第000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