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5日,安徽的方某通过微信向广东珠海的张某购买一箱红酒,共6瓶,货款合计2150元。张某从事酒水销售,按照方某的要求,将红酒邮寄至方某指定地点,方某确认收货。然而,收货后方某迟迟未支付货款。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讨,方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分文未付,甚至不再回复消息。
张某考虑到货款金额不大,起初并未打算诉讼,但经过近两年的催讨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025年底,张某委托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电子凭证、快递邮寄记录等,确认证据链完整。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需要做好公告送达或传票送达的准备。
2026年1月20日,国晖律师代张某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方某支付货款2150元及利息191.5元(以21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起诉时LPR 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8月13日);2. 判令方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方习保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国晖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及货物交付证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是否清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是否应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皖012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货款2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6年1月20日起,以21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起诉前的利息及维权合理开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仅为2150元,属于典型的“小标的”案件,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专业办理。
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交易。国晖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电子凭证以及货物邮寄证明,形成了从“要约—承诺—交付—催款”的完整证据链。即使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仍能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
本案债务发生于2023年1月,原告于2026年1月起诉,距离债务发生已近三年,但被告在期间曾有微信沟通,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律师合理主张利息,法院虽然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起诉之日(2026年1月20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1月6日,但仍然支持了起诉后的利息,这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债务,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的通常做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6)合晖民字第013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