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民商综合部 > 国晖案例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1-29 10:15:44
浏览量:142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滨河路xx苑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吴某,1978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路xx巷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业务往来合作关系,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告因向原告购买化学产品稳定剂共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叁佰捌拾($:131380) 元整,后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即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期向原吉偿还所欠货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笔欠款采用分三期偿还的方式,被告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截止2018年7月19日,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壹万元整。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称晚一点偿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时至今日,被告已多次拒接原告电话。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二、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剩余货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叁佰捌拾($:121380) 元整。三、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争议焦点】    
       被告需偿还原告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现经法院委托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380元。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分2期支付上述货款人民币121380元:第一期于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0138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迳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光明支行,账号xxxxxxxxxx。
       三、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就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双方钱的的还款协议书已佐证被告需偿还的货款,但在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货款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按期支付了结此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24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