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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9-02-20 1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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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东莞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诉称:2017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模具制作及加工合同》及其附件《报价单》,约定原告将G16手机配件产品发给被告制作模具,合同签订3天内预付模具总价30%首款,即人民币48000元;出完首板后7天内支付模具总价20%二期款,即人民币32000元;余下50%尾款人民币80000元平均分摊至第一次量产订单中支付。后双方在《模具合同》的附件《东报价单》用手写的方式将模具付款方式变更为:“模具费付款方式:30%定金样品OK付,20%余下分摊在1万套产品单价中。”根据《报价单》约定,“模具的制作周期为50天…如开模合同时间已到,被告做出产品未达到原告合理性需求,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时间整修模具,如被告还未达到原告的需求,被告要无条件把开模定金退回。”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合同后,于2017年7月12日支付了定金48000元,被告开始制作模具。但被告至今模具制作不合格,没有交付合格的样品给到原告。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告以及会议、派人上门等方式催促被告尽快制作好模具并交付合格样品。被告于2017年11月4日发给原告《G16项目改进计划》(有被告的工程师、塑胶厂总经理兵、厂长等人签字)承认被告模具制作不合格,并重新承诺延迟交期到2017年11月9日,但至今仍然未交付合格的样品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模具制作及加工合同》及附件《报价单》;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首付款48000元;3、被告违法占用首付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不应解除双方的合同;2、原告要求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双方就合同约定的内容仍在继续沟通,积极履行中。
      争议焦点
       涉案合同是否应解除?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案的《模具制作及加工合同》、《报价单》;
       二、被告东莞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8000元;
       三、被告东莞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中,合同约定模具的制作周期为50天,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曾多次催被告试模,被告庭审中也承认涉案模具至今仍未能制作合格的手机配件,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59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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