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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拖欠货款,律师介入调解帮讨回
发布时间:2019-03-27 11: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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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新疆xx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4日签订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经营场地销售xx品牌服装,合作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31目;原告服装销售款由被告代收,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其的发票后返还原告货款。目前,原被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早已经到期,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货款至今。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货款人民币193181.83元,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给原告。其中,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货款为129067.44元的货款发票,原告已经交付被告;未开发票的有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货款64114.39元。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货款,但被告均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93181.83元;2、判令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延期返还货款的利息到实际支付之日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为多少?
      处理结果
       在受诉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新疆xx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xx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欠款10万元;
       二、原告深圳xx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新疆xx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的10万元后,于10内开具65017.93元的税票;
       三、被告新疆xx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原告深圳市xx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按期完成上述义务后,于2016年10月30日前另支付93181.83元;若逾期开具发票,则延期至2016年12月30日支付93181.83元;若不开具发票,则支付28163.92元;
四、若被告新疆xx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承担21904元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最后,双方在受诉法院的组织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双方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合同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LHMS097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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