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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18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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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江苏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10月3日生,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xx公寓xx号xx室。
      原告诉称: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采购38台ICB显示器,每台单价2200元,合计货款83600元。原告通过xx国际物流公司向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货,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签收确认收货。2018年1月份双方对账,扣除已付2万元货款,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3600元。原告虽多次催款,但两被告一直未付,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除支付货款外,依法还应支付利息。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对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3600元及自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2、被告胡某某对被告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被告胡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胡某某对被告江苏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xx公司、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自行承担。
      xx公司主张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提供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物流底单证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63600 元给xx公司。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xx公司要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胡某某作为xx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胡某某个人的财产,胡某某应当对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39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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