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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19-07-24 15: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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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xx区xx栋。法定代表人:雷某。
       被告:深圳市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深圳市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供应商,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多次下达采购订单,采购刀库罩、刀库门等各种规格型号的金属五金件,原告按订单要求分别送货完毕。每月往来明细均经对账确认,双方确认, 2018年5月份货款为25600元;2018年6月份货款为39750元;2018年7月份货款为2200元,上述总货款共计67550元。原告对上述货款均开出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含税, 被告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虽经多次催款,却对67550元货款一直拖延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除支付货款外,还应依法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贵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550元及自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拖欠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7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货款67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相关设备。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采购订单、报价单、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等证据,可确定被告尚欠货款67550元未付,故需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22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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