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1969年4月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XX路。
被告上海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3日、10月14日,原告前往被告黄浦分公司处做美容,在业务员的推介下选择了课程,并分别交纳了10000.00、28000.00 元服务费用。后原告发现,选择的课程都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设备也属于医疗器械,而被告分公司并没有取得医疗美容相关资质。被告分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退还38000元,赔偿114000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也并未实际开始消费服务项目。被告从未表明自身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并且在与客户达成的《服务条款》第7条中,已经明确写明:“本公司不提供医疗服务,有关课程计划所提供的体型护理只属体型护理服务而非医疗服务。”被告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预付款未消费的金额被告同意退还;但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是真的消费者?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114000元?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人民币5万元的美容课程,并支付了1万元,余款未交付,2月22日原告与被告以合约过期终止了合同,但未退还钱款,4月13日,原告又购买了另一个美容课程,交付18,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就该美容课程消费了8,000元。后原告与被告在其它美容服务中产生纠纷,原告遂就本案所涉钱款提出退款,但未能与被告达成协议。最终,法院作出(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9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某人民币20000元;
2.原告何某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服务合同纠纷。在本案件中,原告采取违法手段收集了证据,由于被告的确存在没有取得医疗美容资质,却提供了相应的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所以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经过国晖律师的努力,让被告及时止损,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35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