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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广告费,原告起诉后国晖助其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28 1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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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号院X号楼X号。
       被告:XX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X栋X层。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期间,原、被告双方就X派视频广告投放事宜展开协商,并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原告已全面履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被告对此予以办理了财务结算确认应付原告广告投放款项共计1499999.16元,但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给付。原告随即展开催收并要求其于2017年8月份结清款项,被告借口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原告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广告费149999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999.98元(按逾期额199999.16元乘以3%计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且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欠款金额是多少?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2018) 粤0305民初480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150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按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完1211338元后,了结本案纠纷,就本案纠纷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二、被告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向原告支付404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告支付404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告支付403338元,以上共计1211338元。
       三、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应立即按照欠款总额1499999.16元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有欠款余额(如在调解书生效后有部分付款,则从总额1499999.16元中扣除),并应以所欠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8年2月6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917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72.50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原告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拒不支付广告费用,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调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意支付广告费用,原告的权利得到较好的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07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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