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1980年出生,住湖南省。被告XX,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XX在广东省潮州市从事旧轮胎切条切块业务,购置了旧轮胎全自动切条切块一体机用于生产作业。2024年11月,经他人联系,原告某某受被告XX雇佣,前往被告处从事旧轮胎拆解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工资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
2024年11月24日11时30分左右,原告在操作旧轮胎一体机进行轮胎拆解时,将轮胎放置机器上后轮胎突然翻起,原告在按压轮胎过程中,其所戴的帆布手套被设备夹住无法拉出,因未能及时操作电源开关,不慎导致右手手指被切断。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将原告送至汕头仁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当月出院,共住院12天。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1、右示、中指尺、桡侧指动脉断裂;2、右示、中指尺、桡侧指神经断裂;3、右示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4、右示、中指深屈肌腱、浅屈肌腱断裂;5、右示、中、环指伸肌腱断裂;6、右示指近指间关节囊、中、环指掌指间关节囊、尺桡侧侧副韧带断裂。
被告XX为原告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33263.56元,并在原告住院期间聘请护理人员为其提供了11天的护理服务。原告出院后,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未提供充分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其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020.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XX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处理工作,第一时间与被告沟通了解案件详情,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前往现场查看涉事机器设备的操作流程及安全配置情况。
通过细致梳理,律师发现涉事旧轮胎一体机的操作规程与市面上合格同类机械一致,被告在原告上岗前已进行岗前培训、示范操作,并多次强调安全操作规范,明确告知机器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触碰旋转轮胎,人工操作工序需在关机状态下进行。同时,律师注意到涉事机器操纵杆操作台位于操作人员身体右侧,设计为仅能用右手操作,按规范操作时右手需全程操作操纵杆,不可能接触到轮胎放置台及运行中的圆盘切刀。结合原告受伤部位为右手这一关键事实,律师初步判断原告受伤系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残疾等级为十级,误工期90日,护理期20日(其中住院12日、出院后8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048元。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划分;2. 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X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6916.88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二、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769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调查取证、细致分析案件事实,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针对原告主张被告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诉求,律师提交了涉事机器设备的操作说明、被告对原告进行岗前培训的相关证据,有力证明了被告已尽到基本的安全培训和管理义务。
同时,律师结合涉事机器的设计特点和操作规范,指出原告作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劳务提供者,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机器运行状态下直接按压轮胎,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证据充分,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成功为被告大幅降低了赔偿责任比例,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潮晖民字第013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