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汪某某(女,1999年10月生)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96年7月生)因感情不和,于2025年8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冯某某与其母亲以“探亲”为由,将二人婚生女(2024年2月生)从深圳带至外省后,拒绝将孩子送回,并采取拉黑联系方式、拒绝沟通等手段,阻碍汪某某行使抚养与探视权。汪某某认为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其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并可能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长期不利影响,遂于2025年9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抢夺、藏匿行为,立即将孩子送回并由申请人直接抚养。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对申请人抚养权、探视权的现实侵害,是否符合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汪某某于2025年10月向法院提出撤回禁令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子女抚养及探视事宜得以妥善安排。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人格权侵害禁令。所谓“禁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在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且不立即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尤其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与探视权,更直接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成长稳定。
申请禁令的意义在于:第一,及时止损。通过司法干预快速阻断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持续扩大;第二,宣示权利。明确法律对父母监护权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态度,警示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手段争夺抚养权;第三,程序救济。为受侵害一方提供一种区别于普通诉讼的快速维权途径,尤其适用于情况紧急、传统诉讼程序难以满足即时保护需要的案件。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不仅准确把握禁令的适用条件,积极组织证据、阐明法律依据,更在诉讼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实现和解。这既体现了律师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也展现了其在家事纠纷中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专业素养。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坪晖民字第015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