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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收30万被起诉?国晖律师力证诈骗受害人身份,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26-01-19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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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XXX(女,汉族)日常使用“AITO”车辆APP处理相关事务,2025年4月初,一名自称“陈xx”的男子通过该APP联系被告,以投资“特斯拉无人机”为名,逐步诱导被告陷入诈骗陷阱。对方告知被告,需接收来自第三方的资金并取现交付所谓“商家”或转至指定账户,方可获得高额投资回报。

        2025年期间,原告XXX(身份信息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该笔转账实为诈骗分子操控下的资金流转环节之一,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完全按照诈骗分子的指示,将30万元全额转至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自身未实际占有、使用该笔资金分毫。在此诈骗事件中,被告并非获利方,反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累计被骗金额达88万元。

        被告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向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报案。2025年7月16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正式立案侦查(案件编号:A3702115300002XXXXX),涉案资金流向已纳入侦查范围,其中包含本案原告所转的30万元。此外,针对该诈骗案件中另一受害人向被告账户转款的情况,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已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查明被告已按诈骗分子要求转出所收钱款,未实际获利,且与跑分洗钱等犯罪行为无关。

        然而,原告在未查清资金流转真相的情况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突如其来的诉讼让被告陷入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委托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与被告深入沟通了解诈骗全过程,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被告并非实际得利人,且案件涉嫌刑事诈骗,应优先通过刑事程序处理。为此,律师诉讼策略:一是收集整理关键证据,包括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的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银行转账凭证、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与诈骗分子的相关沟通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系诈骗受害人;二是明确法律适用,依据“先刑后民”原则,主张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民事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是撰写针对性答辩状,从被告非实际得利人、案件涉刑、原被告无债权债务关系等角度,全面反驳原告的不当得利主张。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案是否因涉嫌刑事诈骗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民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处理结果】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答辩意见及诉讼主张。法院认定,本案涉案款项系刑事诈骗案件中的流转资金,被告并非实际得利人,且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民事纠纷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应继续审理。最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快速锁定核心证据,有力证明被告的受害人身份;精准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明确案件性质为刑事诈骗引发的资金纠纷,而非民事不当得利;通过高效的沟通与抗辩,推动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避免被告陷入无妄之灾。

        从实用法律知识来看,首先,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得利无法律依据”四大要件,若收款方未实际获利且系被诈骗利用,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刑民交叉案件中,若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优先通过刑事程序处理;最后,遭遇诈骗后,应及时报警并留存立案材料、转账凭证等证据,若因诈骗引发民事纠纷,可凭相关证据主张自身并非责任主体。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青晖民字第068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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