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西某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与被告自2015年起建立食堂委托管理合作关系。双方先后于2015年、2016年、2020年签订三份合同,合作期限延续至2025年8月31日。合作期间,餐饮公司对被告食堂进行了多次装修改造及设备投入,累计投入资金468万余元。
2025年合同期满后,被告决定自主经营食堂,不再续约。餐饮公司遂依据2020年《采购合同》第九条第2款“合同期满,若甲方未与乙方续约的,乙方投资的装修的设施设备……由下一任经营者接手”的约定,以及2019年双方就食堂改造达成的《请示》及批示,主张被告应按其总投入的30%支付投资补偿款1406075.92元。被告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已建设使用的固定设施应归被告所有,且合同仅约定“接手”而非“补偿”,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无果,餐饮公司于2025年11月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1. 涉案合同对餐饮公司投入的设施设备在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是否有明确约定?
2. 餐饮公司主张的“按总投资30%计算补偿款”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3. 餐饮公司2020年至2025年期间的投入是否应计入补偿范围?
【处理结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期满后资产处置纠纷案件,标的额高达140余万元。国晖律师深入研究三份合同的条款变化,准确区分“已建设使用的固定设施”与“可移动设备”的不同处理方式,明确指出原告主张补偿的绝大部分资产属于合同明确约定归被告所有的固定设施,从根本上瓦解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针对原告提交的数十份证据及长达数页的投资汇总表,律师逐一梳理、分类质证,精准指出其中包含的废料运输费、人工费、设计费等正常经营开支,以及电梯、净水器等已自行处理或不属于原告所有的资产,成功将原告主张的补偿基数压缩至合理范围。
另外,律师敏锐捕捉到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曾向被告原负责人行贿的关键事实,并结合原告违反“零利润经营”约定长期获利的情况,主张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这一策略有效削弱了原告主张的正当性,增强了法院对被告抗辩的认同。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合同期满后被告需按总投资30%支付补偿款,事后亦未达成相关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某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55元由原告负担。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对于合同期满后资产处置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方式,避免产生争议。涉及长期合作关系的合同,尤其应注意定期梳理、明确权属,避免因理解分歧引发诉讼。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146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