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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纠纷逆风翻盘,国晖律师精准抗辩大幅减赔
发布时间:2026-04-06 16: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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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案情简介

       XX 公司系 XX 省 XX 小区商业物业业主,持有小区多处商业房产。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共有权纠纷为由,将 XX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 XX 公司支付高额本体专项维修金、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业主方大部分诉求,判令 XX 公司需支付物业管理费 838384 元及对应违约金等。XX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

       国晖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与证据。律师经核查发现,案涉商业区域的安保、卫生、电梯维护等均由 XX 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并未针对该商业区域提供对应物业服务;同时,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中商业区域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表决程序存在瑕疵,未依法保障 XX 公司作为业主的表决权,一审判决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判令 XX 公司支付物业费,明显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

       律师围绕上述关键问题,整理提交商业区域自行维保的合同、缴费凭证等完整证据,结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从物业服务是否实际提供、收费标准表决程序合法性、物业费收取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角度,构建严密上诉逻辑,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主张不应按照原标准支付物业费,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未提供商业区域专属服务,业主是否应按原标准付物业费;案涉物业费收费标准对 XX 公司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国晖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部分有误,依法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关于本体专项维修金、违约金标准的判项;撤销一审原物业管理费判项,改判 XX 公司按 3 元 / 平方米 / 月支付物业费,金额从 838384 元大幅调减至 314394 元,为当事人减损超 52 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按比例重新分担,XX 公司仅需承担少量费用。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实现重大胜诉。

      【案例评析

       本案代理过程中,律师跳出 “业主必须全额付物业费” 的惯性思维,紧扣 “物业服务与费用相适应” 核心原则,结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提供专属服务的事实,同时指出收费程序瑕疵,直击一审判决漏洞。

       二审中律师逻辑清晰、抗辩有力,促使法院采纳核心观点,成功实现物业费大幅调减,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本案也提示,业主物业费缴纳以物业公司提供对应服务为前提,收费标准需经合法表决程序,业主权益受损时,可通过诉讼依法主张调整费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收费方案由业主大会表决,召集人应提前公示会议议题,表决结果三日内公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115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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