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往往以“现金还款”“已还清”等口头理由抗辩,但若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以下是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借款本金7.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充分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陈某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至2024年间,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电子转账等方式分多笔向陈某某支付款项,累计出借金额达8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李某某保留了完整的转账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
借款发生后,陈某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经李某某多次催讨,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期甚至失联。截至起诉前,陈某某尚欠李某某借款本金72098元。李某某无奈之下,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李某某与陈某某之间近3年的转账记录、电子聊天记录及催款记录,发现以下关键事实:
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电子转账方式向陈某某支付款项共计16笔,累计金额8万元;
陈某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过几天还”;
陈某某曾零星还款共计7902元,剩余72098元未还;
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国晖律师指导李某某将所有转账截图、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整理成清晰的资金流向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争议焦点】
李某某与陈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陈某某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李某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应否支持?
【处理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及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陈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72098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26年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借条”民间借贷纠纷。许多当事人因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导致诉讼时举证困难。国晖律师在本案中成功的关键在于:第一,证据链的完整构建。
第二,善用“缺席审判”规则。第三,利息主张的精准把握。
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这里提醒,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建议尽早起诉,避免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潮晖民字第003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