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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货款的一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09 1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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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深圳市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诉称:自2013年11月29日起,被告向原告采购MAT-PS1130YW工业级LED频闪灯,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单价、数量、技术及质量要求、交货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以及其他内容等。四份《购销合同》总金额为6121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2014年9月3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0日止,原告只收到被告30%的货款,共计234705元,到期货款 316230元尚未收到,原告当时请求被告两日内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16230元,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62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8月18日为59881元,以后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数额多少?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乙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230元;
       二、被告深圳市乙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1623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4年10月2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四份《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诚实全面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到期货款316230元未付,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了该部分货款。同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按照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法院应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57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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