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2 1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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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号,法定代表人:邱某。
被告深圳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1.被告向原告购买二手UV喷码机一套,价格为160000元,由原告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现场测试,被告当场确认;2.货款结算方式为首付款70000元,剩余货款6个月内付清,每月支付150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3.如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订购合同自行转为租赁合同,每月租金20000元,当月结算租金;4.被告未付清机器全款,机器所有权归原告使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并完成了安装、测试工作,但被告却不按约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称被告尚有货款62850元尚未支付,并提交一份有被告股东王某签名的《对账单》为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加收50%);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62850元之日止,每月20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为1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62850元之日止,以每月20000元为基数,自每月最后一日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加收50%);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参加庭审、未答辩、未举证。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是否需要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50元;
二、被告深圳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上述货款支付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自愿原则,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明显的冲突,后来在法院解释说明“虽然合同约定如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买卖合同可转为租赁合同,原告可向被告收取租金,但原告在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只能选择其一”的情况下,原告确认按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综上所述,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系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对账单》足以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850元,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货款的支付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66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