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及赔偿利息损失
发布时间:2018-04-08 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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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厂房,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诉称:2016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LED全彩屏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但被告收到货物后,却未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付清货款,但被告一直推诿拖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3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00元及利息(以7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LED全彩屏销售合同》、来账凭证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广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运费共计7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7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后果。从原告提供的《LED全彩屏销售合同》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款7300元,提交了来账凭证作为证据,来账凭证显示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货款7300元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利息等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34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