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州市XX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二:刘某,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麻河镇。
原告诉称,2020年3月31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授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合作期间原告给予被告一月结25天的结付期,即当月货款于次月20号前付清,授信额度为10000元,若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金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双方签订《授信合同》后,由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即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以被告二个人名义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所欠货款总额、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担保期限为原告与被告一最后产生交易之日起三年内。
双方签订合同后一直保持交易往来,2021 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对账单,载明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78857.16元,被告一亦在该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回传。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付清剩余货款,已超过双方约定的结付期,原告已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告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却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并未实际履行支付拖欠款项的义务。
被告二在原告与被告一合作初期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其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8857.16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8857.1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1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为7757.91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732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为: 83347.07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开庭前被告结清了全部借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同意了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一供货,被告一未依约支付相关费用,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了解到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故将被告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国晖律师的努力下,被告在庭前结清了全部货款,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FHMZ016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