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原告系昆明市官渡区XX街道XX铝合金建材城铝材销售商,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起向原告采购铝材,原告按照被告采购要求将铝材通过货运方式发货至云南省腾冲市,被告提货验收后与原告结算付款。被告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陆续向原告采购铝材,截至2021年8月8日,尚欠原告铝材货款人民币470092元未予支付。后因被告长期拖欠铝材货款,原告不再向其供货,欠付货款经过催讨,截至2022年5月11日仍有人民币335092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35092元,及上述款项自2021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14574.41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349666.4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原告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本案经昆明市明信调解服务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确认尚欠原告侯某某货款335092元及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的违约金30000元,合计365092元,该款项由被告张某某于2022年7月22日前支付20000元,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6月止(共11期)每月8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15092元于2023年7月8日前付清(按先违约金后货款的顺序抵扣);
二、若被告张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侯某某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提前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侯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调解服务费3373元,由被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按照被告采购要求将铝材通过货运方式发货至指定地点,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铝材,截至2021年8月8日,尚欠原告铝材货款人民币470092元未予支付,多次催款无果,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案件办理委托后国晖律师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原告的权益得到维护,案件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18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