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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纠纷中,国晖助原告减少损失!
发布时间:2024-01-20 14: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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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聘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X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2020年8月25日,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空缺情况,研究决定通过其官网向社会发布选聘4名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的《深圳XXX管理办公室选聘博士公告》。该份公告第3条选聘程序(7)聘用中明确规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的内容。另该份公告的附件1《深圳XXX管理办公室选聘博士岗位表》中,除了对选聘博士的岗位属性、岗位条件进行明确说明外,还在“备注”栏中明确其他选聘条件。2021年1月18日,原告发布主要内容为被告为高教研究岗位拟聘人员的《深圳XXX管理办公室选聘博士拟聘人选公示》。
       2021年3月8日,被告到原告处报到,并在原告的综合与发展处任高教研究一职。后原告的综合与发展处处长周某某同志就被告聘用合同签订事宜向领导请示签订聘用合同事宜。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8日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该份聘用合同约定:聘用经费为财政核拨;岗位为专业技术岗,岗位等级11级;合同期限从202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试用期从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等内容。
       2021年5月25日,原告印发《深圳XXX管理办公室系统首次公开选聘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学城办〔2021)2X号)。该份通知第五条明确约定“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试用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考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的内容。当日,被告签收该份通知。2021年5月26日,被告针对该份通知中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周某某、考核工作组成员李某某向原告提出回避试用期考核工作的申请。
       2021年6月2日,被告按《试用期考核工作方案》向原告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填写一份《深圳XXX管理办公室系统首次公开选聘人员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2021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周某某、李某某2名同志无须回避本次试用期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关于试用期考核工作回避申请的决定》。对于该份通知的其他内容,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1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一份内容主要为被告的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同意被告按期转正的《考核结果通知书》。同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一份内容主要为取消对被告的聘用、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辞退通知书》和一份《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2021年6月9日,原告发布内容主要为被告试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试用期人员考核结果公示》。后被告因解除聘用合同、住房补贴、加班工资等问题与原告发生人事争议,并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8月31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深劳人仲裁【2021】3XX号《仲裁裁决书》。对于该份裁决书,原告不服,原因是:被告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原告取消聘用,并依法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因此,原告无需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以及向被告赔偿工资损失;另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7日、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工作而领取的工资人民币27940.93元。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返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7日、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工作而领取的工资27940.93元;
       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返还多少因未工作而领取的工资?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在其填写的《深圳XXX管理办公室选聘博士报名表》中承诺其已详细阅读了选聘公告的相关要求,即被告在竞聘原告高教研究岗位时就知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将导致聘用合同解除,双方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达成共识。现被告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原告据此解除聘用合同,并无不当,《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已于2021年6月7日《辞退通知书》送达被告时合法解除。被告诉请原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XXX管理办公室多支付的2021年6月份工资15002.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XXX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聘用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空缺情况,研究决定选聘4名优秀的博士研究生。被告入职后,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解除合同,后被告就解除聘用合同、住房补贴、加班工资等问题与原告发生人事争议,并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对裁决书不服,故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合法解除合同,被告需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原告对本次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69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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