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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法定时限内组织清算组清算
发布时间:2016-04-29 1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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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强制清算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楼。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本金为278520.39元,申请人的债权一直亦未得到受偿。后经得知,被申请人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2010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组织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无权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例评析
       关于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的问题。申请人是债权人,被申请人是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其义务。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偿债务时,被申请人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清算,但被申请人并未清算,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08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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