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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助单位全部驳回员工主张违法解除13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6-04-11 17: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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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法律责任的前提。近日,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帮助委托人驳回了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为用人单位避免了近18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    由

      ​​​​​​​ 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情简介
      ​​​​​​​ 申请人姚某某(女,199X年X月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某县)于2025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东莞市某沐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沐足公司”),担任沐足技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主张其工作模式为按提成获取报酬,无底薪。2025年12月7日,申请人被某沐足公司管理人员以“挑客”为由开除,遂于2025年12月12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某沐足公司支付:2025年11月12日至12月7日期间工资3500元、2025年4月10日至12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488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合计约13.4万元。

      ​​​​​​​ 某沐足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究竟是与某沐足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与案外人陈某某(实际经营者)之间形成劳务或承包关系。

      ​​​​​​​ 经调查,某沐足公司自2025年3月起已不再实际经营该沐足店,而是将店面交由案外人陈某某直接经营管理,由陈某某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房租。陈某某在当地同时经营多家沐足店(包括华禧沐足、伟昱沐足、斯卡啦沐足等)。申请人最初由陈某某安排至华禧沐足上班,后被调至某沐足店,期间亦多次在其他沐足店上班。申请人的报酬采取“日结+月结奖金”方式,由陈某某收取客人费用后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某沐足公司从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也未对申请人实施考勤、排班等日常劳动管理。

      ​​​​​​​ 国晖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并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陈某某与申请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被安排至多家沐足店工作)、各沐足店留牌群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自由选择当天在哪个店“留牌”)、陈某某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伟昱上钟提成+扩钟奖励”的记录、以及陈某某向某沐足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房租的转账记录等。

      ​​​​​​​ 仲裁庭审中,国晖律师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抗辩,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展开论证,并申请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还原了实际经营模式。

      ​​​​​​​争议焦点

      ​​​​​​​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沐足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若不构成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不存在人格从属性;申请人同时在其他多家沐足店工作,可自由选择工作场所和时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劳动关系、真业务合作”争议。实践中,部分服务行业(如沐足、美容、网约车等)存在大量“平台+个体”或“承包+分成”的经营模式,从业者往往误以为自己与店面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劳动法上的各项权益。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管理,劳动者是否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接受统一安排。

      ​​​​​​​ 国晖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这一法律要点,通过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实际接受的是案外人陈某某的管理和报酬支付,且申请人可以在多个沐足店之间自由流动,不受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约束。这一代理思路成功切断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链条,从根本上否定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
      ​​​​​​​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莞晖民字第003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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