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2年10月20日入职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技术生产岗位,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2025年12月3日,张某某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公司拖欠其2025年5月整月工资10000元及同年6月1日至3日的工资999元,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拖欠工资导致其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合计仲裁请求金额超过4万元。
张某某声称,其最后工作至2025年6月3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然而,被申请人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案情梳理与证据收集工作。
国晖律师首先发现,申请人对离职原因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张某某在仲裁申请中称系因拖欠工资离职,但在庭审中又改口称公司因股权变更要求其于2025年5月31日离职。这一关键事实的陈述不一,为代理律师提供了重要的抗辩突破口。其次,国晖律师仔细核对了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
调查显示:
→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明确:申请人最后一个工作日确为2025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0日(仲裁审理期间)向申请人支付了2025年5月的工资9402.51元。
→ 工资计算合法合规:公司系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并非无故克扣。同时,扣除款项包含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迟到扣款等,均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请假不扣工资”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 无拖欠工资事实:鉴于劳动关系已于5月31日解除,且5月工资已在仲裁期间足额支付(按实际出勤计算),6月工资的请求便失去了事实基础。同时,因不存在拖欠工资的前提,申请人主张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自然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与证据,国晖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申请人关于离职原因及工资数额的陈述自相矛盾,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相反,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及支付凭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公司已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
【争议焦点】
❶ 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具体原因是什么?
❷ 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份的工资?
❸ 申请人主张的2025年6月工资及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6〕XXX号终局裁决: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决书明确指出:申请人主张的离职原因前后不一,且未能举证,故认定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31日解除。对于2025年5月工资,被申请人举证的工资表已证明系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且扣款项目合法,申请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故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基于以上两点,申请人要求6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案件。其核心难点在于,劳动者往往会基于个人认知,将正常的出勤核算、社保代扣代缴等行为理解为“克扣工资”或“拖欠劳动报酬”。国晖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性体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精准抓住对方陈述的矛盾点。国晖律师发现申请人对于“离职原因”这一关键事实的陈述在仲裁申请和庭审中出现了严重矛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申请人无法为其矛盾陈述提供合理解释及证据时,其整个请求权的基础便产生了动摇。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观点,认定劳动关系于最后一个工作日即5月31日解除,从而一举否定了申请人关于6月工资及基于拖欠工资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其次,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闭环。面对申请人关于5月工资“未足额支付”的主张,国晖律师并未停留在口头抗辩,而是向仲裁庭提交了经过申请人确认或有数据支持的工资表、考勤记录以及后续的支付凭证。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工资的计算过程:月薪10000元不等于必须实收10000元,合法的扣除项(如社保个人部分、考勤扣款等)是法律所允许的。国晖律师通过引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有力地论证了被申请人行为的合法性,使得申请人的主张因缺乏反证而无法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四)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05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