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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用“微信记录+工资表”破解劳动仲裁困局
发布时间:2026-04-24 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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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某某,2023年5月1日,孙某某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跟单一职,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2025年12月5日,孙某某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1. 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1月至6月1日的劳动报酬共计23503.02元(含2025年1月至5月报销款16503.02元及2025年5月工资7000元);2. 确认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

       被申请人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系统的应诉策略。

       国晖律师首先调取了双方的核心证据——公司股东兼财务殷某某与申请人孙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025年5月27日,殷某某询问孙某某“你们下个月什么打算”,孙某某明确回复“想出去走走,有点累了”。这一关键对话表明,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源于公司单方辞退,而是申请人主动表达了离职意向,双方系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国晖律师仔细核对了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调查显示:

       申请人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25年5月31日,其在微信聊天中的表述与离职时间高度吻合,不存在公司“无故辞退”或“因股权变更要求离职”的事实基础。被申请人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0日支付孙某某2025年5月工资5165.84元。公司系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扣除项目包含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请假及迟到扣款等,完全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请假不扣工资”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另,申请人主张的16503.02元报销款,系其与公司之间基于约定行为产生的款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范围。

       基于以上事实与证据,国晖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认可申请人入职时间,但解除时间应为2025年5月31日,而非申请人主张的6月1日;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解除或迫使其中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关于2025年5月工资,公司已按实际出勤及合法扣款项足额支付,申请人未能提供反证;关于报销款,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仲裁委依法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解除原因是什么?
       → 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份的工资?
       → 申请人主张的报销款16503.02元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 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6〕XX号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于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孙某某的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裁决书明确指出:申请人关于离职原因的主张前后不一且未能举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申请人“想出去走走,有点累了”的表述及最后一个工作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31日合意解除,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25年5月工资,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证明系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扣款合法,申请人未提供反证,故认定已足额支付。关于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打包”提起多项仲裁请求的劳动争议案件,涵盖了工资争议、报销款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多个层面。

       本案中,公司并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申请人也未提交书面辞职信,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存在争议。国晖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微信聊天记录中“想出去走走,有点累了”这一关键表述,成功论证了申请人系主动表达离职意愿,双方系合意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证据的运用,从根本上否定了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基础。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会将报销款与工资一并主张,但两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报销款通常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公司报销制度产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国晖律师精准指出这一程序性问题,成功将该部分请求排除在仲裁审理之外,有效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报销款争议不属于上述法定范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05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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