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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索赔来袭,国晖律师代理企业1.3万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6-04-27 16: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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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26年初,东莞市某科技公司收到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任某某,要求确认其与科技公司自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拖欠工资、放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07920元,同时要求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申请人任某某声称:其于2023年3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机修工,约定月工资9200元,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5年6月2日,公司负责人以“没接到单”为由通知其放假,此后一直未安排返岗。申请人主张公司拖欠其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共计14个月工资128800元,以及2025年6月2日至11月24日放假期间工资51520元。2025年11月24日,任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7600元。

       面对这份近20万元的索赔请求,科技公司委托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国晖律师接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律师仔细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同时指导公司整理了完整的反驳证据。经梳理,国晖律师发现公司在证据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公司保存了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向任某某发放工资的全部记录,包括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等,共计数十页。这些记录显示: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公司已按月向任某某支付工资,其中2024年5月至10月的工资已全部结清,2024年3月还补发了1月、2月的差额。

       第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0月11日,任某某向公司负责人请假,此后未再返岗。2024年11月、12月及2025年2月,任某某多次表示“还要请一段时间假”。2025年6月2日,任某某主动联系公司,公司负责人回复“现在没接到什么单,暂时先不过来,后续看看情况再通知你”,任某某回复“好”。这表明2025年6月2日的沟通实质上是任某某希望重新入职,而非公司安排放假。

       第三,任某某自2024年10月请假后,长达8个月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未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上已于2024年10月解除。

       基于以上分析,国晖律师代理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状及完整的证据材料,并申请仲裁庭调取任某某2024年11月之后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证明其已于2024年10月后入职其他公司。

      【争议焦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至2025年11月24日;
       2. 申请人主张的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工资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3. 2025年6月2日至11月24日期间属于公司安排的放假还是申请人重新入职未果;
       4. 申请人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有力代理下,案件进入仲裁庭调解程序。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9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000元,汇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超出上述标的的全部其他仲裁请求(包括拖欠工资128800元、放假工资51520元、经济补偿金27600元等);
       四、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结算清楚,互不再就任何事项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如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需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企石仲裁庭于2026年1月19日出具《仲裁调解书》(东劳人仲院企石庭案字[2026]36号),案件以13000元调解结案。与申请人最初主张的207920元相比,企业实际支付金额仅为其索赔总额的约6.25%,为企业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国晖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企业)一方,在申请人索赔近21万元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将案件引导至对企业极为有利的调解结果。

       本案具有重要的法律警示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工资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再追讨将面临败诉风险;长期请假不返岗,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的工资支付管理和完整的证据保存,是应对劳动争议最有效的“防火墙”。本案中,正是由于公司保存了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国晖律师才能在仲裁阶段掌握主动权,最终以极低的成本化解纠纷。

       国晖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保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定期备份。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应对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莞晖民字第00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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