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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助力企业大幅降低劳动争议赔偿金额
发布时间:2026-05-04 15: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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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某,于2025年12月25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其于2024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广东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新材料公司”)担任厂长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15000元。黄某某称,其在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主动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黄某某提出两项仲裁请求:第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20000元(按每月15000元计算,共8个月);第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按1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被申请人广东某高新材料公司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后,委托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等,并对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标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关键事实进行逐一核实。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1月4日受理本案,并于2026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及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时效问题或计算依据不足的情形;
      2. 申请人在庭审中撤回经济补偿金请求后,案件的最终调解方案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本案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在庭审当日主动撤回第二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批准。

       针对第一项二倍工资差额请求,经国晖律师与申请人方充分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广东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前(含当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某某30000元,了结本案全部争议;
       二、申请人收取完毕该调解款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争议,自此互不追究对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三、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调解款,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金额合计达135000元,但在国晖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最终以30000元成功调解结案,仅为原请求金额的约22%,为企业大幅降低了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其仲裁时效起算点及计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每月差额分别计算仲裁时效。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申请仲裁,其主张的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可能存在部分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形。这一时效抗辩极大地压缩了申请人主张的合理范围。

       其次,国晖律师对工资标准的证明问题进行了充分准备。申请人主张月薪15000元,但其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公司名称为“广东迪家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独家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名称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证据的证明力。国晖律师敏锐地发现了这一证据瑕疵,在谈判和调解中有效降低了对方的预期。

       本案也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时应当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往往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最佳选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14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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