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梁某某于2026年1月15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其于2015年5月29日入职某某理发店担任发型师一职,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购买社保,口头约定工资为提成制。梁某某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3日通知其不用回来上班,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梁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提出三项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5年5月29日至2025年1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4667.25元;3.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4099.65元。以上合计228766.9元。
被申请人某某理发店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后,委托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对双方的真实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律师发现,梁某某的工作模式具有高度自主性:其可自主决定是否到店、自主安排休息时间,无需遵守理发店的考勤制度,双方按月按提成比例结算分成,而非固定工资。此外,梁某某存在将店内客户引流至其他理发店的“翘客”行为,严重损害理发店经营利益。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1月22日受理本案,案号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6〕XXX号,并于202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国晖律师陈某某到庭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梁某某与某某理发店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要件。
【处理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具备三个实质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要件。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申请人在工作安排上具有高度自主性。双方在2024年至2025年的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上班时间,无需提前获得审批。例如“下午再过去,今日有事”、“下午过去,上午不去先了”、“休息半日,你自己开门”等表述,其意思更倾向于告知而非请示批准。双方未约定考勤制度及具体工作时间,人身隶属性较为松散。同时,双方按月结算的款项性质更接近于合作提成而非固定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仲裁委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梁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美容美发行业“合作分成”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金额高达22万余元。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被申请人成功抗辩,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为企业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管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本案中,国晖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梁某某可以自主决定上班时间、随意休息、无需请假批准,甚至可以对老板说“你自己开门”,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一辩点直接击穿了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的核心基础。
本案也提示广大用人单位:第一,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行业中的合作分成模式,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避免产生争议;第二,即使采取合作模式,也应避免对合作方进行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保留完整的合作记录、分成结算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争议发生时使用;第四,对于劳动者而言,主张劳动关系需要提供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09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