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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姓名权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9-01-23 1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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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姓名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男,1985年7月9日生,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酒埠江镇白石冲村xx组xx号。
       被告一:廖某某,女,1987年9月24日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
       被告二: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xx村xx号。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因遭遇盗窃,遗失了身份证一张,为此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挂失了身份证。2015年11月30日,被告一利用原告遗失的身份证,办理注册被告二,即广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原告为该公司监事。
       2018年6月,原告在为自已注册公司办理税务过程中,发现有人盗用原告身份在广州注册公司,经前往广州市工商部门查询,才发现被告二侵权事实。
       被告二利用原告遗失的身份证,虚构原告为公司监事,假冒原告签名,来注册公司,已构成对原告名誉及身份的双重侵犯,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注销盗用原告名义注册的广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监事身份信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差旅费1056元; 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姓名权,是否需要赔偿?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并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廖某某、广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谢某某一次性支付6000元(差旅费、精神损失费、诉讼费)以了结本案纠纷;
       二、被告廖某某、广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0月1日前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谢某某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评析
       本案系姓名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该调解协议内容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下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经法院依法确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48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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