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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国晖成功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23-01-17 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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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绍兴市XX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金某,局长,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纺。
     第三人:覃某,女,壮族,住广西柳城县寨隆镇。

     原告诉称,被告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覃某系绍兴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事普工工作。2020年12月16日13时许,覃某在单位车间工作时左大腿不慎受伤,覃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覃某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认定工伤。
     覃某于2020年1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覃某于1968年10月22日出生,在2020年12月16日已经年满52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身份,因此原告与覃某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属劳务用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覃某于2020年12月16日在劳务用工中发生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被告认定覃某属于工伤实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否有误?

     【处理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理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原告不服工伤认定,故委托国晖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国晖律师自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搜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协助委托人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中止仲裁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国晖律师积极与法官、委托人联系。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在国晖律师的努力工作下,当事人以满意的金额与第三人覃某达成和解。和解后,国晖律师协助委托人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2022年11月12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收到行政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HHXZ000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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