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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撞,国晖律师为其拿到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4-01-02 1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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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龙某某,女,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020年11月10日19时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粤BXXXXX号车在梅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梅林家乐福路口时,车头与在梅丽路梅林家乐福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由东往西骑行由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龙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驾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被告谢某某为粤BXXXXX号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
       2020年11月10日事故发生后,原告龙某某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急诊,入院诊断:1.右下肢多处开放性外伤;2.骨盆骨折(A0分型B3左侧趾骨上、下支及骶骨);3.趾骨联合分离;4.回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5.L1椎体压缩性骨折。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4月26日住院三次,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人;术后引流管口长期不愈合,需要手术治疗约8-10万元,以实际产生为准;全休3个月,出院后建议陪护1人。2021年6月7日,在律师协助下,龙某选择广东XX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得出粤南[2021]临鉴字第10XX号司法鉴定书:龙某某其右下肢多处开放性外伤、骨盆骨折、耻骨联合分离、回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L1锥体压缩性骨折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就赔偿事宜,原告及我们代理律师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66021.97元;
       2.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谢某某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赔偿原告多少钱?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龙某某217725.16元。
       二、驳回原告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5元,由原告负担165.05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不承担责任,故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某为粤BXXXXX号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由于保险充足,最终保险公司承担了所有的赔偿。
本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告共得赔偿款217725.16元,诉讼请求得到大部分支持,为成功的诉讼索赔案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0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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