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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步行被车撞,在国晖律师帮助下获赔偿款22.7万元
发布时间:2024-01-08 1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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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某,女,1994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诉称:2021年7月17日23时21分,在北京市昌平区XX西路XXX街口,被告许某驾驶京J*****号车辆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冯某某、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冯某某、叶某某受伤及原告冯某某背包、衣服、眼镜、手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昌平交通支队XX大队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车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冯某某、叶某某有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为,原告冯某某、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昌平区XX医院急诊救治,2021年7月18日转入北京XX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21年9月48日出院,共住院62天,出院医嘱:全休壹月,定期门诊复查,出院后适当功能锻炼,不适随诊。2021年12月16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作出XX[2021]临(X)鉴定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冯某某所受伤残为十级伤残(致残率10%)。
       肇事车辆为被告许某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不计免赔。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医疗费6003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4677元、误工费42018元、残疾赔偿金150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11116.32元、财产损失7138.12元、住宿费8669.31元,扣减被告垫付的9000元,合计319657.69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5058.75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某答辩意见:
       一、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错误。发生交通事故时答辩人在道路上正常驾车,是原告不遵守交通规定,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不应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二、有关赔偿项目,护理费部分,原告主张24677元,答辩人仅同意赔偿有正规发票的护理费部分,即同意赔偿1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答辩人同意赔偿3000元。财产损失答辩人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同意赔偿3100元。鉴定费与诉讼费,因原告存在过错,应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已垫付费用2076元。
       四、答辩人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答辩称:
       一、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支付抢救费用9000元,要求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予以扣减。
       二、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条款之“责任免除”项下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款;“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三、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答辩人不同意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冯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应承担原告60%的责任比例。
       二、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医疗费6003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4677元、误工费42018元、残疾赔偿金150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11116.32元、财产损失7138:12元、住宿费8669.31元,扣减被告垫付的9000元,合计319657.69元。
       二、肇事车辆京J*****号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冯某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许某赔偿。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某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689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类赔偿金1500元,以上共计170400元。
       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725.57元,其中55658.57元给付原告冯某某,余款1067元给付被告许某。
       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被告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对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可,案例中许某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许某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法院支持了医疗费59749.14元,扣除被告许某垫付的1067元、保险公司垫付的9000元,被告还需赔偿49682.14元,支持了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82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6600元、误工费42018元、残疾赔偿金150002元、财产损失2000元、鉴定费2450元。总共支持了285234.14元,本案中还有另一伤者叶某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预留医疗费9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9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给叶某某,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在商业险内还需赔偿56725.57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粤晖京字MS00281-028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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