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22年9月7日入职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船员一职。2023年1月11日,吴某在参与维修某某公司船只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及其他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脑挫裂伤等。
在治疗期间,某某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某某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对吴某的补偿,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然而,随着吴某伤情的稳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进行,吴某发现其实际损失远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金额,且某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委托了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公司提起工伤赔偿纠纷诉讼。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与吴某进行了深入沟通,全面了解了案情及吴某的诉求,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首先协助吴某向汕头市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取得了《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律师又协助吴某向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并取得了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的鉴定结论。
有了这些关键证据的支持,律师代表吴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差额、后续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多项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2)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吴某主张的各项工伤赔偿费用。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作出了如下裁决:
关于《协议书》的效力:法院认为,吴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时,吴某对于自身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情况并不了解,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工伤赔偿费用: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共计160000元(前期已收取110000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同时,法院还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4000元。
具体处理结果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160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4000元。
法院作出裁决后,某某公司未提起上诉,裁决书生效后,某某公司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向吴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展示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了解案情并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成功协助吴某取得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还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促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裁决。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和主张,作出了对吴某有利的裁决。这不仅维护了吴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处理本案时,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注重细节和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专业作用和价值。这种专业、高效、细致的办案风格值得在类似案件中推广和应用。
【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本案中,某某公司未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吴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吴某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4)粤晖民字第122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