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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被刑拘,国晖律师介入后成功争取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6-02-03 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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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25年,浙江省某区发生多起居民楼自行车盗窃案,当事人某某(男,1991年出生)因涉嫌参与盗窃,于2025年10月31日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侦查机关查明,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前往浙江省某区某小区居民楼一层,盗窃4辆被害人的自行车,其中包括TRIBAN RC120公路车、速比特开普勒牌自行车、喜德盛AD300及RC200自行车各1辆。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总价为人民币5077元。2025年10月30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2月29日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某及其家属得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提供辩护服务。  
      【争议焦点】  
       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达5077元,已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能否依据法律规定免除刑罚,获得不起诉处理。  

      【处理结果】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通过全面梳理案情、提交辩护意见,最终促使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检察院决定将某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上缴国库。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重获自由,回归正常生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细节,确认其对盗窃事实无异议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情节轻微”展开辩护——一方面指导某某主动联系4名被害人,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固定“积极悔罪”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结合盗窃数额(5077元,接近浙江省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未达“数额巨大”标准)、归案后坦白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明确论证“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需判处刑罚”的辩护观点,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本案可延伸两类实用法律知识:一是盗窃罪的处罚逻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数额较大”(各省1000-3000元起)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若存在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坦白等情节,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家属应对建议:家人涉嫌盗窃被刑拘后,切勿盲目等待,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黄金救援期”(刑事拘留后37天),由律师指导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同时梳理从宽情节,为后续不起诉、缓刑等争取空间,避免因错过关键时机导致刑罚加重。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杭晖刑字第002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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