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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介绍卖淫被刑拘,国晖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6-02-04 1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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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介绍卖淫罪
      【案情简介】  
       2025年,某某(女,1976年出生)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某某的家属某某(原材料中“罗长春”)因担心某某长期羁押的影响,急于为其争取更有利的强制措施,遂联系并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申请会见某某。在会见过程中,律师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某某虽承认参与相关行为,但并无犯罪前科,且到案后始终配合公安机关讯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同时,律师还了解到某某在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及违法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案件仍在侦查阶段,证据已基本固定,且某某家属明确表示愿意主动退缴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以弥补潜在危害,律师初步判断某某符合变更羁押措施的条件。  

       为进一步推进维权进程,某某家属与国晖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专项委托律师处理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事宜。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等法律依据,梳理出“某某无社会危险性、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核心辩护思路,随后起草《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家属担保书、退缴违法所得的意愿说明等材料,正式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某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虽已被刑拘,但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即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能否通过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家属担保等情节,证明无需继续羁押,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补充说明某某的初犯身份、悔罪表现及家属的担保能力,强调“对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既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推进,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终,检察院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中,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家属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且有家属提供担保,对其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决定对某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释放某某,某某重获人身自由,等待后续案件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抓住“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窗口,通过会见全面掌握案情,避免因错过黄金救援期导致羁押时间延长,且紧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中“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针对性收集证据,明确论证“某某无社会危险性”,让辩护意见更具说服力,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取保决定。  

       从本案可延伸实用法律知识:一是介绍卖淫罪的基础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此类犯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初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者,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取保;二是家属应对建议——亲人涉嫌此类犯罪被刑拘后,切勿盲目等待,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指导退赃、准备担保材料,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羁押影响。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4.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获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刑字第008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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