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诈骗罪(侦查阶段)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某工厂普通务工人员。2026年初,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陈某某的家属在得知消息后,焦急万分,立即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陈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迅速行动,通过“浙里办”律师预约小程序第一时间完成预约。
2026年3月20日,国晖律师前往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陈某某系受原工友盘某某的诱使,帮助上家提供微信账户接收和转移相关款项。盘某某事前并未告知这些款项的性质,仅表示“出了事退钱就没有问题”。陈某某为了贪图少量手续费,才听从盘某某的指使提供微信账号进行收款和转账。根据会见掌握的情况,陈某某微信流水中涉及两名受害人的转账,金额共计三万余元。陈某某与上游人员之间并无事前通谋,对上游实施何种犯罪行为毫不知情。
会见后,国晖律师立即对案件性质进行了专业研判,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为情节较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于这一判断,律师在会见当日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随后递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在《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中,国晖律师系统阐述了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陈某某与上游犯罪分子之间事前并无诈骗他人钱财的共同故意,更不知道上游犯罪分子实施何种犯罪。陈某某仅是为了贪图手续费而受上家指使提供微信账户,其与上游诈骗分子之间并无诈骗的共同故意,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陈某某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性质也应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涉案金额仅三万余元,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
第三,陈某某及其家属愿意主动向受害人退赔全部涉案款项,争取获得受害人谅解。
第四,陈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与此同时,国晖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建议家属尽快对被害人损失进行退赔。在家属积极配合下,陈某某的家属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陈某某提供微信账户协助转账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侦查阶段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
【处理结果】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经审查,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镇公镇(路)取保字[2026]XXXXX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因陈某某“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取保候审,期限自2026年4月10日起算,保证金为2000元。陈某某于当日获释,代理事务圆满完成。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国晖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快速响应,抓住辩护黄金期。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在侦查初期即掌握案情全貌,为后续精准辩护赢得先机。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被业界称为“黄金37天”,律师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
第二,精准定性,厘清罪名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司法实践中,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行为,常引发诈骗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争议。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仅需对涉案资金系“来路不正”的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认知,无须知晓上游具体实施何种犯罪,更无须与上游犯罪人有意思沟通。而诈骗罪共犯则要求行为人对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行为具有明确明知。本案中,陈某某对上游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与上游人员之间也无事前通谋,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律师的定性意见精准到位。
第三,退赔止损,争取从宽处理。 律师及时建议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退赔,这一举措不仅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也为取保候审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善用刑事政策,推动取保落地。 律师在申请中援引“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对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优先适用取保候审。这一策略契合当前司法改革方向,有效推动了办案机关作出取保决定。
↓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
❶ 侦查阶段的“黄金37天”至关重要。 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前的这段时间,是律师介入辩护、争取取保候审的最佳窗口期,越早委托律师,维权效果越好。
❷ 罪名定性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差距显著,准确区分罪名是辩护的关键。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若对上游犯罪不知情,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❸ 积极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是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从轻处罚的重要筹码。
“少捕慎诉慎押”是当前重要刑事政策。 对于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当优先考虑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执行)、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9月21日施行);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刑字第003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