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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国晖律师辩护诈骗案当事人重获自由
发布时间:2026-07-01 15: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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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8日,当事人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钟某,广东省佛山市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家属在得知钟某被拘留后万分焦急,经多方了解,最终决定委托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钟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钟某。通过详细询问案件经过,辩护律师了解到:钟某与本案被诈骗的受害人素不相识,双方无任何身份交集、无任何通讯联络、无任何资金往来。钟某从未与受害人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更未参与针对受害人的诈骗共谋、诈骗行为实施、赃款接收与转移等任何与本案诈骗犯罪相关的环节。钟某本人对本案诈骗事实的发生、被害人被骗的完整经过均不知情,不存在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亦无任何诈骗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

       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辩护律师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审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定罪量刑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而本案中,并无直接、客观的有效证据能够证实钟某实施了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或事前共谋行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钟某的犯罪事实,亦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钟某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分析,国晖律师认为对钟某继续采取刑事拘留的羁押措施已无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依法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公安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辩护律师从三个层面充分论证了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一,实体层面。 钟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从未参与本案诈骗犯罪行为,无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实行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证据层面。 现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钟某参与本案犯罪,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不符合定罪量刑的法定证明标准。

       第三,社会危险性层面。 钟某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广东省内有固定居所与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其家属明确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义务,或足额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严格监督钟某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证其随传随到,全力配合案件侦查工作。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

       公安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2026年4月3日,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钟某予以释放。同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钟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4月3日起算,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至此,国晖律师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

      【争议焦点

       钟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实钟某参与本案诈骗犯罪?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公安局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4月3日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钟某在被刑事拘留26天后重获自由。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刑事辩护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及时介入是刑事辩护的关键。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掌握第一手信息,为后续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的辩护往往被忽视,但事实上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防止冤错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其次,证据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本案中,国晖律师紧扣“证据不足”这一核心,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定罪量刑证明标准出发,深入论证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钟某犯罪事实,为取保候审申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这提示我们,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也不意味着其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证据分析,完全有可能在侦查阶段扭转局面。

       再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值得每一位当事人家属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均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此外,根据该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取保候审。本案正是基于证据不足以及在案事实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成功启动了取保候审程序。

       最后,本案也警示我们,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侦查阶段虽然距离最终判决尚有较长时间,但恰恰是辩护工作最容易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阶段。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及时会见、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沟通协调,完全有可能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等有利结果,最大程度地减少羁押对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刑字第002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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