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非法买卖枪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人蔡甲(1994年5月出生,河南籍)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起,蔡甲通过QQ联系枪支爱好者,为上线廖乙(另案处理)介绍气枪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至2017年,蔡甲先后两次向被告人蓝某出售“国产1911”及“俄罗斯产654”气动手枪各一支,交易金额分别为800元和3400元。2017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蔡甲河南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枪支零部件一批;6月22日,在蓝某广东中山住处缴获两支涉案气枪及48枚小口径子弹。经鉴定,两支气枪均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枪口最大比动能分别为5.94焦耳/平方厘米和2.86焦耳/平方厘米。公诉机关认定蔡甲系廖乙的“国内代理”,建议判处三年半左右有期徒刑。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辩护工作。律师通过详细阅卷发现,起诉书对蔡甲的角色定性存在偏差——蔡甲并非囤枪倒卖的“代理商”,而是基于买家需求向上家询价、从中赚取微薄差价的“介绍人”,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处于末端辅助地位。律师多次会见蔡甲,核实每一笔交易细节,确认其主观上系为满足枪支爱好者收藏、娱乐需求,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恶性。针对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5.94J/cm²和2.86J/cm²这一关键事实,律师结合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精神,提出“不应唯数量论,应综合考量枪支致伤力、用途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律师围绕蔡甲系从犯、初犯、坦白悔罪等法定从轻情节展开充分论证,并强调本案两支气枪枪口比动能较低、仅用于家中练习玩耍、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争议焦点】
蔡甲在枪支交易中系独立卖家还是介绍者?其行为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案件如何准确适用刑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甲、蓝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蔡甲在整个枪支交易环节中所起作用及另案处理情况,认定其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蔡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蓝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缴获枪支依法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非法买卖枪支案件,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准确援引两高批复精神,打破“买枪即重判”的惯性思维。2018年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此类案件不应单纯以枪支数量论处,而应综合考量枪支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等因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国晖律师精准把握这一裁判规则,将辩护重心从“是否构罪”转向“如何准确量刑”,通过强调涉案枪支比动能极低(2.86J/cm²、5.94J/cm²)、用途为个人收藏玩耍、未造成实际危害、蔡甲仅系介绍者且获利甚微等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从犯情节并适用缓刑。
本案还为公众敲响法律警钟:根据《刑法》第125条,非法买卖枪支罪系行为犯,一旦交易完成即构成犯罪,法定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即便枪支仅用于收藏娱乐、枪口比动能刚过认定标准(1.8J/cm²),仍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司法实践中,介绍买卖枪支同样以共犯论处。切勿因“只是牵线搭桥”“买来当玩具”等认知误区而触碰刑律红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第一条: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粤晖刑字第150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