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0日零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返回住处,行驶距离约2公里,后在惠州市惠阳区某路段被公安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9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0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追诉标准。刘某某到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检测及调查工作。
2026年2月27日,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虽已达到醉驾入罪标准,但具有多项从宽处理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80毫克/100毫升;驾驶距离较短约2公里;未造成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存在逃避、抗拒检查等妨害司法行为;无酒驾、醉驾前科或其他犯罪前科。同时,刘某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与妻子共育三名未成年子女,年老父亲患有肝硬化需长期服药治疗,家庭负担沉重。
国晖律师据此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风险低、家庭负担重等角度,全面论证了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争议焦点】
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处理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国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准确把握案件要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深远影响,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
国晖律师深入研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精准把握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从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行驶距离、道路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多个维度综合分析,论证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刑罚必要性较低的轻罪案件。本案血液酒精含量162毫克/100毫升,未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标准线,成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国晖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全面梳理了九项从宽处理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80毫克/100毫升;驾驶距离较短约2公里;案发时间为深夜;未造成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存在逃避、抗拒检查行为;无无证驾驶、高速驾驶等从重情节;到案后配合调查且认罪认罚;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再犯风险低;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需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及照顾患病父亲。这一系统性的论证体系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国晖律师在辩护中不仅从法律层面论证本案的轻微性,更从人文关怀角度向检察机关呈现了当事人作为家庭支柱的特殊情况: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患病父亲的长期治疗均依赖刘某某一人支撑。若提起公诉并判处实刑,将直接中断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对未成年子女和患病老人造成严重影响。这一论述使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更加充分地考量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家庭稳定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国晖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介入,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沟通,为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从宽情节争取了主动。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受理案件后较短时间内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更重要的是避免了犯罪记录对其本人就业、子女升学及家庭生活的长期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即构成犯罪,不以是否发生事故为要件。
醉驾案件并非一律起诉判刑,符合条件可争取不起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驾案件办理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无从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综合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行驶距离、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醉驾案件中可争取从宽处理的常见情节包括: 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如未超过180毫克/100毫升)、驾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不具有逃避检查等妨害司法行为、无酒驾醉驾前科、到案后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等。当事人在案发后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如实供述,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及家庭影响深远。 一旦被法院判处刑罚,将留下犯罪记录,对当事人本人的就业、征信、出境等产生限制,对子女报考军校、警校及部分公务员岗位也可能造成影响。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意义重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七)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八)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惠晖刑字第008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