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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微信收款码涉嫌“帮信罪”被刑拘!国晖律师成功取保!
发布时间:2026-07-31 18: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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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阶段)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陆某家境贫困,文化程度较低,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在朋友提出的“兼职”诱惑下,同意提供微信收款码供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少量提成。2025年6月12日,陆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案发后,陆某家属心急如焚。2025年7月11日,家属紧急委托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宋红石律师担任陆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当日,国晖律师立即展开工作,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赶赴龙岗区看守所对陆某进行首次会见。

       在会见中,国晖律师向陆某详细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申诉控告、核对笔录等权利,并全面了解了案情:陆某通过网上“兼职群”联系到上家,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他人收款并转账,涉案入账金额约200余万元,出账金额约50余万元,其本人获利仅数千元。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表示愿意尽全力退赃退赔。

       了解案情后,国晖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存在取保候审的重大空间,必须抓住刑事拘留后的“黄金救援期”(最长37天),分秒必争开展辩护工作。国晖律师迅速制定了“退赔取得谅解+证明无社会危险性+论证情节轻微”的多维度辩护策略。

       第一,积极促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国晖律师指导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刘某某(化名)沟通退赔事宜。2025年7月11日,家属东拼西凑筹集12000元,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害人全额退赔了经济损失。被害人于当日出具《收据》,并于2025年7月14日出具《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我本人决定对陆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迅速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2025年7月11日(委托当日),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五个方面充分论证了陆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1)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2)愿意退赃退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3)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4)可能被宣告缓刑或不起诉;(5)无社会危险性,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风险。

       第三,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14日,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强调: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面对公安机关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理由为“案件尚未办结,取保后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国晖律师并未气馁,继续与检察机关保持密切沟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充分阐述不应逮捕的法律理由。

      【争议焦点

       陆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检察机关是否应批准逮捕。

      【处理结果

       经过国晖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陆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5年7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深坪公(坑梓)取保字(2025)XXX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7月17日起算,由保证人陆某父亲监督。

       从202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到2025年7月17日成功取保候审,国晖律师在黄金救援期(37天)内成功帮助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避免了长期羁押的不利后果。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国晖律师在刑事拘留后的“黄金救援期”内紧急介入,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和高效率的辩护行动,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时间就是自由”的紧迫性和专业性。

       国晖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经验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把握“黄金救援期”分秒必争。刑事拘留后的37天(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是辩护的黄金窗口期。在此期间,律师能否提出有力的取保理由和不予批捕意见,直接决定当事人是被继续羁押还是恢复自由。国晖律师在委托当日即完成会见和递交申请,展现了极高的办案效率。

       第二,“退赔+谅解”是争取取保的关键筹码。在涉财产犯罪或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司法机关考量是否从轻处理、是否批准取保的重要因素。国晖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完成退赔,为成功取保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尽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充分运用了这一政策精神,有力地论证了陆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本案国晖律师以其高效、专业的辩护服务,在关键时刻为当事人赢得了自由,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审查批捕及取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前晖刑字第002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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