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2025年期间,刘某将其本人银行收款码提供给朋友使用,朋友利用该账户收取他人资金,其中有受害人因被诈骗3600元而报案。刘某接到反诈部门电话通知后,于2025年5月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自首。2025年5月26日,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刘某父亲刘某某心急如焚,经多方了解后,委托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龙岗区看守所会见刘某。在首次会见中,律师向刘某全面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刘某将其银行收款账户交给朋友使用,用于收款转账,账户内资金流水合计约34万元,其本人违法所得仅7000余元,涉案金额约3万元。刘某系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律师向刘某详细讲解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解答了相关法律咨询。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后,律师认为刘某涉案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律师随即整理并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函、刑事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及户籍本、律师证复印件等,同时提供了保证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保证人愿意监督刘某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2025年6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认为刘某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面对这一不利结果,律师并未放弃,而是继续与办案单位保持沟通,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与支持。经过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5年6月23日,刘某被成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2026年5月26日,警方通知刘某到派出所报到。2026年5月28日,警方正式为刘某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止,本案终结。
【争议焦点】
❶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❷ 刘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❸ 刘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足以影响强制措施的变更。
【处理结果】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26年5月28日正式为刘某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案件在侦查阶段终止,本案终结。刘某未再被移送审查起诉,未留下犯罪记录,获得了实质性无罪处理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国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专业、及时、有效的辩护工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案件终结的圆满结果。
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国晖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涉案经过,核实刘某系主动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较少、涉案情节较轻等关键事实。律师在会见中向刘某详细解释了帮信罪的法律规定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使刘某对自身处境和法律后果有了清晰认识,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晖律师在会见后迅速整理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以下角度全面论证:其一,刘某系主动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不存在隐匿证据、逃避追诉的可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二,涉案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仅几千元,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其三,刘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此次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四,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并提供合格保证人。上述论证有理有据,逻辑清晰。
公安机关最初对取保候审申请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但国晖律师并未因此气馁,而是抓住侦查阶段的核心窗口期,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了刘某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低、自首认罚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刘某于2025年6月23日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后,案件并未草草结案,律师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直至2026年5月28日警方正式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实现了最佳的辩护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岗晖刑字第000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