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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拘留到不起诉,国晖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发布时间:2026-09-11 1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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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当事人刘某某在广西岑溪市某开发商会议室内参与处理工人工资发放问题过程中,与阿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之后双方离开会议室走到户外,阿某某、被害人二某某与黄某某等人在会议室门口继续争执推搡,刘某某在冲突中将二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6年4月2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强制措施,刘某某及其家属陷入极度焦虑——一旦被定罪,不仅面临刑事处罚,个人的工作、生活乃至家庭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家属经多方了解,最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始末,并迅速展开辩护工作。律师经全面分析案情发现,本案虽已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但存在多个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关键情节:

       其一,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律师的指导下,刘某某家属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协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效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其三,自愿认罪认罚。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认罪态度良好。

       其四,案件起因具有特殊性。本案系因处理工人工资发放问题引发口角,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刘某某并非蓄意伤害,主观恶性较小。

       基于上述分析,国晖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明确提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国晖律师还就强制措施问题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2026年5月13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刘某某于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争议焦点

       刘某某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处理结果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6年作出岑检刑不诉〔2026〕XXX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不留案底,重获自由。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国晖律师迅速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充分阐明案件情节,强调刘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无逮捕必要。2026年5月13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刘某某得以取保候审。这一阶段性成果不仅使当事人免受长期羁押之苦,也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奠定了良好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国晖律师紧扣“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系统梳理了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有理有据的律师意见,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刑字第005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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