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刑事诉讼部 > 国晖案例

掩隐罪,国晖律师精准辩护助谭某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6-08-31 14:10:08
浏览量:129

      【案    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柬埔寨金边先后制作诸多APP诈骗项目,通过使用AI换脸技术伪造宣传视频、制作虚假宣传海报等手段,以在网络上引诱注册投资的方式,针对我国及其他国家公民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为引诱国内代理人积极推广和发展会员,项目方在上述诈骗平台上设置返利机制,每代理人发展一级、二级、三级下线可获取对应下线投资额8%、3%、1%的返利资金。

       被告人彭某某(另案处理)自2022年起,通过购买大量参与过诈骗项目人员的手机号码、密码等信息,利用“注册机”APP批量注册成为项目会员,提前固定会员等级锁定返佣账户,在他人投资后自动获取返利资金,整体获利约505万元。在此过程中,彭某某需要使用大量银行卡接收转账和提现。

       被告人谭某某,2023年2月,经谭AAA介绍,谭某某开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彭某某使用。谭某某先后提供了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江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共三张给彭某某接收转账。经查,上述三张银行卡接收转账金额共计419332元,谭某某从中获利3至4万元。期间,谭某某的银行卡因资金异常被封控后,其明知款项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为继续获利仍更换其他银行卡继续提供。

       2025年4月9日,谭某某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谭某某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谭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并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各被告人供述、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通过细致分析,律师精准把握了谭某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有利情节,为精准量刑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其一,谭某某系基于与谭AAA的信任关系被动卷入本案,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系经谭AAA介绍后被动参与,并非主动寻找犯罪机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二,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三,谭某某已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40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四,谭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五,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律师建议对谭某某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❶ 谭某某提供银行卡给彭某某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❷ 谭某某是否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❸ 谭某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法院充分考量了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于2026年作出(2025)桂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1.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2.谭某某的违法所得40000元已主动退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谭某某手机1部、银行卡3张,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处置。

       3.谭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下游犯罪案件,涉及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接收转账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精准的量刑辩护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牢狱之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有效认定了从犯地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往往被认定为帮助犯。律师通过仔细阅卷,梳理了谭某某参与本案的完整过程——其系经谭AAA介绍被动参与,而非主动寻找犯罪机会;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处于辅助地位,对上游犯罪的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有限。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结合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到案表现,成功推动了法院对谭某某从犯地位的认定。

       第二,全面挖掘并有效组合从宽处罚情节,实现量刑优化。 律师围绕量刑情节进行了系统性的辩护工作:其一,谭某某的银行卡因资金异常被封控后,其虽仍更换银行卡继续提供,但这一情节恰恰证明了其主观认知程度的有限性,而非主动追求犯罪结果;其二,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其三,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违法所得40000元全部退缴,展现出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其四,谭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上述情节的组合运用,为法院综合考量量刑提供了充分依据。

       第三,精准预判缓刑适用条件,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律师围绕上述法定条件逐一论证:谭某某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无前科记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谭某某适用缓刑,实现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而非单纯的惩罚功能。

       本案的重要法律启示在于:其一,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认定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应当深入分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其二, 退赃退赔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也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退赃退赔对争取从宽处理具有积极作用。其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重点在于量刑情节的组合运用。律师应当全面挖掘当事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如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形成系统的量刑辩护方案。其四, 缓刑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适用需要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和社区影响等多重因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及主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刑字第0076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