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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当事人成功撤销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6-08-04 14: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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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刘某某因种地问题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推搡,陈某某的雨衣、手机壳损坏。后陈某某报警处理。

       同日,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室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刘某某向陈某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刘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陈某某手机壳、雨衣损坏费用200元;双方自愿互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刘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支付了200元补偿金,协议履行完毕。

       然而,陈某某在收取补偿款后当天反悔,又到派出所,称“脑袋被打得晕晕的对调解协议书内容不了解得很清楚”,要求追究刘某某的法律责任。次日,公安分局决定立案调查处理,并于202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国晖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围绕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诚信原则展开有力辩护。

      【争议焦点
       1. 双方达成并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免除刘某某的行政处罚?2. 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并履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行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不仅自身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还应在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中引导、推动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中,刘某某、陈某某的纠纷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且“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依法可以调解处理。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室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自愿互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刘某某当日向陈某某支付了约定的200元补偿金,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完毕,公安分局不应再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陈某某当天反悔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公安分局未引导、推动陈某某践诺守信,反而认可其毁约行为,对刘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违反了公安机关应引导、推动个人诚实守信的要求,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提出《人民调解协议》不是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的问题,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室自愿达成并实际履行了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应尊重其法律效力,无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行政处罚,既侵害了刘某某的信赖利益,还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公安分局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案件中的适用、行政处罚与调解的衔接等多个法律问题。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行政法专业知识和精准的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精准把握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适用条件。该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本案中,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室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全符合该条“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律师准确援引该规定,从根本上论证了行政处罚的违法性。

       其次,律师充分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遵循。本案中,陈某某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取补偿款后反悔,其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公安机关不仅未对陈某某的毁约行为予以否定,反而支持其反悔请求并作出行政处罚,实质上是认可了不诚信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引导、推动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协商解决纠纷”,不得认可当事人的毁约行为。

       再次,律师准确论证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室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人民调解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无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行政处罚,既侵害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二审法院对公安机关的错误做法予以了纠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行字第022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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